上次寫完藥事法後說要補上兒少法一直脫稿,在此Nick跟各位致歉!!

前幾天看到某個同行一樣被開罰...如今只能火速補上,希望大家不要步上我的後塵!!

也順便讓社會局抓我這隻雞來殺雞儆猴有點廣告效果

首先是某天上班時間忽然接到社會局來電,請我過去店裡!說我違反兒少法!

我滿臉的黑人問號??打開監視器差點沒把我嚇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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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客人的話那今天消夜又有著落了^^可惜是我們中華民國偉大的公務員聯合稽查大會師

電話中這位社工員就宣讀了一堆兒少法的法律規定要依法對我開罰,等宣讀完一直索取我的個人資料,當下除了工作到一半愣住,我實在是無法給他任何答覆!

因為在這機檯上沒有我本人姓名只有電話.我跟這位社工員說我在上班,等我下班我在致電給他!

第一通電話,我跟她解釋了違法的狀況,因為我的案例是擺放可脫衣的大公仔,客人夾取過程中把原本公仔穿好的上衣給撞掉了,導致露點!

真的是好死不好,整檯娃娃機20幾樣商品就一隻公仔...希望可能網開一面,因為那隻公仔才擺不到兩天...

結果整個電話的過程非常的不舒服,因為這位社工員講話很犀利而且又很強勢,我是一直用很好的語氣再跟他對話!

我想想不對,於是我寫了封信給社會局...(紅色字體是我寫信的內文,藍色字體是社會局的回文)

第一封信 

身為一位高雄市民,當然會遵守政府的規定,但這實屬突發裝況,第一次遇到導致防範措施不足卻沒有給予改善的空間就要予以開罰2-10萬元實在無法負擔

希望貴單位可以給予一次改進通融的機會,讓我這個年能夠好過一點,感激不盡!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108年12月26日反映事項收悉,茲將查處情形敬復如下:
一、您反映於108年12月25日市府辧理之自助選物販賣事業聯合稽查時,本局查獲您承租之選物販賣機因公仔衣服脫落變成露點公仔,本局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危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之規定,依同法第91條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茲因法規無限期改善之規定,當日(108年12月25日)本局人員致電向您說明,您表示將與場所負責人討論再回本局電話,但至今未接獲您來電,今日(108年12月26日)再次電洽臺端未果。
二、本局業於108年12月26日致電與您聯繫未果,倘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疑問,可與本局兒少科承辦人林小姐(電話:3368333轉2461)聯絡,本局同仁將再詳細說明。


紅色字體是我寫的第一封信,到那個時候我發現還沒給資料...而且就在過年前一個月,我在致電給社工員,一樣拜託他可以給我機會,他說我可以寫陳述書替自己答辯

於是我寫了陳述書親自送到社會局,但沒有遇到該社工員,然後就過年了...過完年沒幾天我就收到罰款的通裁處書了,我整個非常傻眼...我的陳述書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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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整個火大,直接致電給該社工員,我說你們叫我寫陳述書之後不管你們有沒有認同,依照正常程序難道不用來電或來信告知結果嗎!?
怎麼我就直接到收罰單了?

讓我沒想到的是,那個社工員竟然回我一句:「你的罰單就是我的答覆」
幹你娘哩...我一整個爆掉!

於是我又寫了第二封信給社會局(紅色字體是我寫信的內文,藍色字體是社會局的回文)

第二封信
投訴社會局林儒詣社工員口氣很差,
態度不友善,對市民問題回應隨便

本人於108年12月25日接獲林姓社工員來電告知違反擺法漏點公仔,經接獲陳述書後,親自遞交社會局,卻遲遲未接獲任何回應或解釋。

當收到罰單當下整個錯愕,難道要市民寫堆陳述書只是個幌子?

當日收到罰單即致電林姓社工員得到的答覆竟然是你收到的罰單就是我的答覆

這官實在是大到讓我大開眼界

難道行政體系如此草率,對民眾這樣敷衍了事

我說這露點公仔本身是有穿衣服的,只是客人夾取過程中脫落

那如果我開車在路上,車牌無意間掉落是不是也變成故意未懸掛車牌?

林姓社工員無法解釋竟然回答他不是交通局他不知道

這樣利用職權欺壓百姓的林姓社工員,要對一個奉公守法的納稅人開罰,無法讓人心服口服的作法只會讓人民對政府更失望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109年2月10日反映事項收悉,經交本局處理,茲將查處情形敬復如下:
一、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43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危害兒童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物質予兒童少年。市府於108年12月25日?理自助選物販賣事業聯合稽查業務,查獲您承租之機台放置露點公仔,涉嫌違反前述法規,業於109年1月6日函請陳述意見,您於109年1月14日提供書面意見表示係因消費者夾取商品導致公仔衣服脫落;惟依據行政罰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依法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事實者同;另依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為防止危害兒少身心健康之情形發生,卻因應注意而未注意,應防止而未防止,導致有公仔衣服脫而有致露點之情形,其行為有前述法規之適用,本局仍依違反兒少法第43條第3項及同法第91條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有關陳述本局林儒詣社工員服務態度不佳乙事,本局將再加強輔導同仁。


我看到這個回文我又滾了...一直給我複製貼上又複製貼上!當晚我又在寫第三封!!
第三封信
我要投訴社會局林儒詣社會工作員未依造行政程序,請相關單位依序給予答覆

第一.市府於108年12月25日自助選物販賣事業聯合稽查業務,稽查到我本人機台放置露點公仔,並致電給予本人,由於本人當時在上班無法給予完整的答覆,所以當下並沒有提供個人資料給林姓社工員,請問該單位是否把市長信箱的個人資料直接挪用!?不然怎麼有我的地址寄陳述書給我?

第二.109年2月10日寫投訴, 依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我也親自遞交陳述書至社會局但直到收到罰單止,沒有得到任何的答覆!
請問是否如林姓社工員說的,開給你的罰單就是給你的答覆!是否違反行政流程?

第三.第 18 條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請問一下我一檯娃娃機可以影響全台灣多少兒童少年?有錢人會白天上班晚上還去兼職擺娃娃機?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完全罔顧市民權益直接開罰兩萬是否違反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

第四.市府於108年12月25日自助選物販賣事業聯合稽查業務,有說如沒有改善會連續開罰,本人想知道貴單位複查時間為何時?請提供確切時間!

您109年2月13日反映事項收悉,經交本局處理,茲將查處情形敬復如下:
一、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70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本局依法取得您的資料,因此依規定寄送陳述意見通知書予您。
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為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人陳述意見,並依據全部之陳述及調查事實及證據做成行政處分。市府於108年12月25日?理自助選物販賣事業聯合稽查業務,查獲您承租之機台放置露點公仔,涉嫌違反兒少法規定,業於109年1月6日函請陳述意見,您於109年1月14日提供書面意見表示係因消費者夾取商品導致公仔衣服脫落;依據行政罰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依法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事實者同;然為防止危害兒少身心健康之情形發生,因應注意而未注意,應防止而未防止,導致有公仔衣服脫落而有致露點之情形,其行為有前述法規之適用,仍依違反兒少法第43條第3項及同法第91條第4項規定,應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然本局考量您第1次違反規定,處以最低罰鍰2萬元;且本局如查獲違法案件,均會複查確定已移除改善。
三、 本局業於109年2月14日上午11時聯繫您手機未果,已於語音信箱留言,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局兒少科承辦人林社會工作員(電話07-3373384)聯絡,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黃淵源敬上


這次是局長回復,但一看就知道是好小的!一定又是那社工員的回覆!!狠明顯我就是在刁難他,這千萬別怪我!!他在電話裡刁難挖苦我的還不少於這些...
這裡我解釋一下,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提供資料給該社工員,但他可以從我的市長信箱資料裡知道我是誰,所以我認定他一定是從我投訴信拿取我的個人資料,但既然他說依法取得就依法取的吧!
我不爽的還是那句:「你的罰單就是我的答覆」管你是局長還是署長就算今天是韓國瑜市長都阻止不了我寫第四封投訴信

第四封信
投訴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林儒詣社工員未確切回復市民信件,我已經寫第三封了!

對市民問題避重就輕,怎麼整個社會局體制如此官僚?

完全愧對高雄韓市長的苦民所苦這句話!

拜託不用致電給我,因為我白天要上班,晚上還要賺錢繳罰單,煩請直接回信即可!

第一.關於林社工員所說的依法取得我個人資料是從何取得!?我必須再次強調我在第一次電話查訪的時候還來不及告知個人資料,在後續致電給林專員時就沒有要我提供資料了,所以我並沒有違反行政罰法第34條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那請問林專員說的依法取得是如何取得!?

第二.本局考量您第1次違反規定,處以最低罰鍰2萬元,我不知道高雄市社會局是在欺負高雄市民不懂法律還是說官僚式應付?根據行政罰法第 18 條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
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
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所以哪來的最低2萬元的說法!?這完全違背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請問我一台娃娃機能賺多少錢?能危害多少台灣青少年?

第三.不要再跟我說依據行政罰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依法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事實者同
我公仔已經全部黏上膠帶就是預防公仔脫落,我相信你的照片可以佐證,誰能夠預料到裡面塑料包裝會脫落?我做娃娃機三年都沒遇過這種問題,你一直在跟我強調能防止?真的是鬼打牆!

第四.這是最重要的問題,也是我最納悶的問題!
我送陳述意見通知書到社會局.直到收到罰單為止,沒有收到任何答覆,難道就像林社工員說的:你的罰單就是我的答覆!?
陳述書的用意是什麼?我怎麼知道社會局有看過?
這就是社會局你們的行政流程嗎?

林社工員依法開罰是你的職責你的權力.而我身為高雄市民也只是維護我本身的權利及監督政府的義務,你不認為你口氣不好,態度很差那是因為你是官而我們只是平民百姓,當哪天你遇到這種不公不義的時候你才可以真正的體會我的心情!

煩請林社工員回答我的問題!!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109年2月24日反映事項收悉,經交本局處理,茲將查處情形敬復如下:
一、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70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本局依法取得您的資料,並依規定寄送陳述意見通知書予您。
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為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人陳述意見,並依據全部之陳述及調查事實及證據做成行政處分。市府於108年12月25日?理自助選物販賣事業聯合稽查業務,查獲您承租之機台放置露點公仔,涉嫌違反兒少法規定,業於109年1月6日函請您陳述意見,您於109年1月14日提供書面意見表示係因消費者夾取商品導致公仔衣服脫落;依據行政罰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依法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事實者同;然為防止危害兒少身心健康之情形發生,因應注意而未注意,應防止而未防止,導致有公仔衣服脫落而有致露點之情形,其行為有前述法規之適用,仍依違反兒少法第43條第3項及同法第91條第4項規定,應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本局考量您係第1次違反規定,依法處以最低罰鍰2萬元。有關陳述本局林儒詣社工員服務態度不佳乙事,本局將再加強輔導同仁。
三、 因您表示直接回信說明,不需致電,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局兒少科承辦人林社會工作員(電話07-3373384)聯絡,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黃淵源敬上


我認為在寫下去也沒有意義了,因為在我寫第四封信之後,那個社工員就有打電話跟我道歉,也算是給足了誠意!
口氣也跟之前差很多,我也是放低姿態跟他詢問了相關的法規,也當作是給自己學了個教訓!


最後,2萬元我也懶得叫他給我分期直接繳清,雖然這過程我有一股衝動想要跟法院提起訴願,不是我覺得會贏,只是單純想進一步瞭解這流程怎麼跑!
但每天十幾個小時的工作量還是讓我打發這個念頭

 

其實寫這麼多,對於我個人是沒有任何好處,但大家都是喜歡或是熱愛這個娃娃機產業,Nick在這裡希望各位同好或同行可以以此為借鏡!
畢竟不管是檯主還是場主大家賺錢也是不容易!!能少一事是一事!!

如有任何指教也歡迎理性留言討論,最後祝賀各位同行荷包滿滿!!

N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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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ick**伊呷伊等於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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